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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覆盖面,不仅对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居住建筑提出无障碍建设要求,还将乡村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也纳入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范围,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保障。为保证新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条例要求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必须“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为保证从源头抓好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定了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许可,不符合无障碍设计的文件不得通过设计图审查,无障碍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为进一步提升海南省旅游硬件建设,提升自贸港建设水平,条例规定海南省公交公司等应当配置一定比例方便乘坐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免费提供给肢体残疾人使用,4星级以上旅馆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旅游景区的出入口、游客中心等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提供轮椅等无障碍设备等。

条例本着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全方位考虑了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无障碍需求。条例细化了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规定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等。赋予了相关单位和社会成员监督权力,规定了残联等相关单位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进一步加大了惩戒力度,明确了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特别是规定了将违反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信用管理,进行联合惩戒,加大了违法成本,保证了各项规定的落实。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可组建过渡性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对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失管小区维护等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等信息。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如违反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为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工作机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条例针对城市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统筹已有的法规、规章,增强城市管理的规范性、协同性、有效性,实现城市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

条例共7章54条。其中,总则7条,管理职责6条,管理标准和要求21条,组织和实施8条,监督检查5条,法律责任5条和附则2条。

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宣传引导等内容;管理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管理标准和要求规定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标准和要求;组织和实施规定了信息共享、社会参与、数字化和网格化管理、应急管理、联合惩戒等内容;监督检查规定了监督考核、信息公开和投诉受理等内容;法律责任规定了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管理相对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等内容;附则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日期。

城市管理范畴一直以来都难以明确,大到城市正常运行的管理,小到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都可以称为城市管理。条例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确定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城市管理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条例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管理职责交叉和不明确的,确定了“由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机制,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条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了各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对市直部门管理的事项,确定了区移交转办的机制。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地名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通过规范地名管理,保护和传承历史地名文化,提升城市总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所称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名称。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命名。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推进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已建成的住宅区和建筑物(群)未命名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明确,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地名,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就近使用派生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地名标识系统,提升历史地名的辨识度。

《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标准。

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要求,划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工人休息场所、环卫加水点等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位置以及用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8类行为:擅自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上涂刻、贴画,破坏设施外观容貌;依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擅自移动废物箱、宣传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无正当理由阻拦或者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乡环境卫生机械、车辆;侵占城乡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道路或者在城乡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道路上挖沟掘坑、设置障碍;其他损害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编辑:刘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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