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步入法治轨道
《厦门日报》消息,《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将过去我市在建筑外立面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经济特区法规层面,并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为美化我市环境,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建设高素质高颜值城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法规严守安全底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该法规的立法思路不求大而全,而是从厦门市实际出发,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安全是各种建筑外立面管理的底线。
为强调安全的重要性,法规多处体现了安全要求。立法目的中规定要“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建筑外立面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附加设备、附加设施、饰品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满足安全条件;空调室外机应当安全置放等。
法规明确了职责分工,规定了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明确规定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外立面设计的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各尽其职负责相关工作。
法规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责任。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有责任保持建筑外立面的安全、完好、美观、整洁,如发现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物业也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管理责任人。
编辑:刘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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