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征求意见稿公布
近日,《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本次新规制定后,将积极推进全省的历史文化保护,鼓励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传承徽风皖韵优秀文化遗产。
实现全省历史建筑保用结合
安徽是历史文化大省,历史建筑数量居全国第四位。由于省内历史建筑木结构特性,现状保存状态一般,部分历史建筑急需修缮。
为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积极引导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安徽省住建厅特制定《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省内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合理引导,规范活动,管理有效。遵循不破坏历史建筑风貌及历史价值要素原则,在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下,积极推动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实现保用结合、以用促保。
采取分层次的修缮和改造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全省各地要依据历史建筑的区位地段、保存状况、价值差异和使用功能,对历史建筑采取分区分类的保护和利用措施。依据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空间结构和工程特点,对历史建筑采取分层次的修缮和改造方式。保护利用活动均应在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分为保养维护、修缮保护、历史环境保护等类别,都要采用成熟有效的保护技术,运用最低干预的保护修缮措施。
其中,对于历史文化价值极高的历史建筑及特色部位,保护、传承传统工艺,应采用传统工艺做法进行保护修缮。
对价值较高的浮雕、彩绘、残存、构筑物等,应采取原状保存的方式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延缓侵蚀速度。
当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能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时,可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中予以应用。新材料和新技术的使用不应减弱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不得削弱历史建筑的地域性特征。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鼓励多样性
安徽还将积极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充分发挥其文化、社会、经济价值。为满足使用功能的需求,历史建筑可采取适应性改造措施,包括空间改造、环境整治、设施更新、性能提升等措施,但不得破坏建筑的外观风貌和价值要素。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和特点,明确适应性的利用方向,鼓励多样性的利用方式,探索创造性的功能转化和新旧共生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