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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保护利用 不能少了社会力量参与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明确支持文物古建对外开放,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同时,许多原本湮没在民间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被不断发现,使我国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大增加。而不可移动文物,绝大多数是文物建筑。文物建筑是我国优秀文化遗产,它集历史、文物、艺术、文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身,集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髄。基于此,该导则要求景点中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开放。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虽然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但毕竟财力有限,许多古建筑依然面临着无人看护、日趋破败的困境,全国不少地方的文物建筑还未能得到较好保护。

     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对文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导则明确要求,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特别是2018年10月,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同时,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

     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更须推进文物保护社会化。这就要求,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应出台统一规定,将文物保护社会化政策纳入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体系。同时,制订相关配套细则,如进一步规范业主、保护者和监管部门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一旦有文物建筑损毁,除了追责文物部门之外,也要追究权属者及保护者的管理责任。此外,要通过举办展览、展示、讲座等方式,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编辑:刘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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